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曾宏揚
- 當事人高豐五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豐五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福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4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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