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佳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盈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8,60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