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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馮保郎林芮伶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告
羅寶琛

      許秀美

      羅天佑

      羅天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427,15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2,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