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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

職災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告
賴秀盆
被告
津讚食品行即葉水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616,83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6,720元。惟原告於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得暫免繳納裁判費,然於前揭聲請訴訟救助裁定駁回確定後,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前揭駁回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職災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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