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法字第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法字第8號
- 聲請人
- 李宗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幼獅童軍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聲請意旨略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增加「副董事長」職務,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變更之財團法人幼獅童軍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章程第10條部分,依嘉義市政府民國102年6月19日府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意旨「依據法務部92年2月27日法律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團法人乃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以從事公益為目的之組織,無意思機關,僅有執行機關,屬他律法人。爰此,有關該會捐助章程第10條,原條文尚無不妥,鑒於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其董事會為執行機關,無意思機關,似無修正之必要。」,則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之其他條文部分,並非屬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亦難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