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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59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259號

原告
周怡伶
被告
陳愿心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不知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所地而聲請公示送達,因原告均不登報,致訴訟無法進行,故本院於103年3月26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登報資料,本院裁定於103年3月31日合法送達,原告迄今未補正,睽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59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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