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259號
- 原告
- 周怡伶
- 被告
- 陳愿心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不知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所地而聲請公示送達,因原告均不登報,致訴訟無法進行,故本院於103年3月26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登報資料,本院裁定於103年3月31日合法送達,原告迄今未補正,睽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