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秋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星瀚科技企業社即吳瑞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0,285元,應徵裁判費74,8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