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1號
- 原告
- 高豐五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木村
- 訴訟代理人
- 洪濬詠律師
- 被告
- 福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45,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