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中信
- 即原告
- 吳美齡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松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關於上訴人吳中信部分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94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360元;關於上訴人吳美齡部分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