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余秀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廖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3,174元(計算方式:38,621.1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50元=5,793,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3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