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豐五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木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4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