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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豐五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福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4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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