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履行協議書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佳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盈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8,60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