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陳榮燦
- 被上訴人
-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武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977,3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977,3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