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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6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陳榮燦
被上訴人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武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977,3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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