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文福
- 即被告
- 沈文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祭祀公業沈保生
- 法定代理人
- 沈長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5,640元(占用土地面積243.2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4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