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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文福
即被告
沈文豪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祭祀公業沈保生
法定代理人
沈長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5,640元(占用土地面積243.2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4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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