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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告
鄭惠文
被告
蔡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1,590元,該裁定業於103年3月18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