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沈漢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沈保生
- 法定代理人
- 沈長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668,957元(參見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519號案卷第85頁以下),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898,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