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林明德即穎隆重機商行 被 告 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凱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原告另聲請對林凱聖發支付命令部分,業經駁回且確定在案),惟被告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