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8號
- 原告
- 林明德即穎隆重機商行
- 被告
- 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凱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原告另聲請對林凱聖發支付命令部分,業經駁回且確
定在案),惟被告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15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2,484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98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