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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告
林明德即穎隆重機商行
被告
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凱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原告另聲請對林凱聖發支付命令部分,業經駁回且確

定在案),惟被告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15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2,484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98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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