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洽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間返還不當扣除之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