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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8號

返還不當扣除之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間返還不當扣除之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扣除之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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