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文益
- 即原告
- 林秀芬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鄭志堯
呂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捨棄先位聲明第1 項中部分請求,僅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50萬元;第2項聲明則不變,仍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嘉義市○○路000號之2房屋應騰空遷讓返還上訴人林秀芬(系爭房屋客觀交易價額前經第一審裁定核定為380萬元)。故依上訴人前開2項上訴聲明,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730萬元( 350萬元+3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9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