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欽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世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誠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