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錦洲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文律師
- 被告
- 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336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可得之利益為準,計算式:325,830-28,494=297,336),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