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全加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東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黃勝鎧即黃順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額財產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139元(以上訴人敗訴金額為準,計算式:246,268+70,871=317,139),應徵裁判費5,130元,非財產部分(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繳納裁判費4,500元,合計為9,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