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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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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正東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黃勝鎧即黃順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額財產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139元(以上訴人敗訴金額為準,計算式:246,268+70,871=317,139),應徵裁判費5,130元,非財產部分(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繳納裁判費4,500元,合計為9,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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