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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3號

原告
游啟忠
被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件自應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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