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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號

拆除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藝術雅舍社區管理委員會等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4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一、原判決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藝術雅舍社區管理委員會、藝術王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被上訴人等人應將坐落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 面積22平方公尺之拱橋、編號B 面積22平方公尺之拱橋、編號C 面積3 平方公尺之遊樂器材、編號D 面積20平方公尺之大樓建物(包含雨遮)、編號I 面積14平方公尺之遮雨棚、編號J 面積1 平方公尺之圍牆均拆除;將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E 面積14平方公尺之大樓建物(包含雨遮、花圃)、編號F 面積6 平方公尺之花圃、編號G3 .5 公尺之大門、編號G 面積8 平方公尺之花圃均拆除,並將上開占用之110 平方公尺土地交還上訴人。三、被上訴人等人應各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221元及自105 年5 月11日民事爭點整理、追加被告暨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5 年1 月1 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占用面積1897.6平方公尺及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金額。四、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宣告准為假執行。」其中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266,000 元(計算式:系爭地號之土地面積110 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600元);另聲明第四項則屬以一訴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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