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吳碧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藝術雅舍社區管理委員會等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4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一、原判決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藝術雅舍社區管理委員會、藝術王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被上訴人等人應將坐落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 面積22平方公尺之拱橋、編號B 面積22平方公尺之拱橋、編號C 面積3 平方公尺之遊樂器材、編號D 面積20平方公尺之大樓建物(包含雨遮)、編號I 面積14平方公尺之遮雨棚、編號J 面積1 平方公尺之圍牆均拆除;將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E 面積14平方公尺之大樓建物(包含雨遮、花圃)、編號F 面積6 平方公尺之花圃、編號G3 .5 公尺之大門、編號G 面積8 平方公尺之花圃均拆除,並將上開占用之110 平方公尺土地交還上訴人。三、被上訴人等人應各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221元及自105 年5 月11日民事爭點整理、追加被告暨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5 年1 月1 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占用面積1897.6平方公尺及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金額。四、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宣告准為假執行。」其中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266,000 元(計算式:系爭地號之土地面積110 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600元);另聲明第四項則屬以一訴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