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春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惠珠
- 被上訴人
- 璟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景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6,8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