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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號

上訴人
春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珠
被上訴人
璟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6,8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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