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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嘉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明亮
即被告
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聯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376元【計算式:217.93平方公尺×3,200元/平方公尺= 697,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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