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祝成
- 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嘉義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元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