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鴻錦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睿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原擴張請求部分共新臺幣177,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2,63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合計新臺幣11,63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