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戊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拱照
陳新埤(陳劉金芬繼承人)
陳世杰(陳劉金芬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80,000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可得之利益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