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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錦洲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告
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336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可得之利益為準,計算式:325,830-28,494=297,336),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