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嘉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明亮
- 即被告
- 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聯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376元【計算式:217.93平方公尺×3,200元/平方公尺= 697,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