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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0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祝成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嘉義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元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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