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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8號

返還合夥出資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王天佑
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雅品軒商行
法定代理人
王天佑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方信文
即被告
劉敏純
即被告
蔡明哲
即被告
楊弼涵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張益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9,1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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