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天佑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雅品軒商行 法定代理人 王天佑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方信文 劉敏純 蔡明哲 楊弼涵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益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9,1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