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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告
翁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
被告
呂宗哲

      吳呈奎

      吳亦清

      吳亦珏

      吳亦漣

      呂佳晏

      呂昭蓉

      呂韋良

      呂韋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1項及原判決第2頁倒數第4行、第3頁倒數第3行、第5頁倒數第10、11行與第7頁倒數第13行中關於「嘉地登2字第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地市字第01831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