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3號
- 原告
- 翁麗娟
- 訴訟代理人
- 林德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政昌律師
- 被告
- 呂宗哲
吳呈奎
吳亦清
吳亦珏
吳亦漣
呂佳晏
呂昭蓉
呂韋良
呂韋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1項及原判決第2頁倒數第4行、第3頁倒數第3行、第5頁倒數第10、11行與第7頁倒數第13行中關於「嘉地登2字第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地市字第01831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