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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鴻錦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睿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原擴張請求部分共新臺幣177,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2,63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合計新臺幣11,63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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