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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戊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拱照

     陳新埤(陳劉金芬繼承人)

     陳世杰(陳劉金芬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80,000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可得之利益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