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英一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達盈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聰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盈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7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