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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林英一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達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聰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盈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7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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