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7號
- 抗告人
- 即債務人
- 連振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前段視為提起抗告。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將依法裁定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