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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20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王昌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20號

聲請人
鄭增榮

上列聲請人因對相對人鄭美來子聲請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稱失蹤人鄭美來子於民國35年7月22日失蹤後,迄今未歸,生死不明已逾70年,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惟聲請人提出書狀聲請後,經2次傳訊聲請人,並命聲請人偕同知悉失蹤人鄭美來子失蹤之證人到院,以利本院審認失蹤人是否確於上開時日失蹤、是否確實生死不明,然聲請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等節,有點名單、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其亦未主動與本院聯繫表明不克出庭之原因,致本院無法訊明以查證聲請人所述是否真實。從而,本件失蹤人是否確於上開時日失蹤、現況是否生死不明,實難僅憑聲請人之主張即遽以論斷,是本件因無其他事證,依法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玫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2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