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 被上訴人
- 陳祈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199元(以被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之金額為準),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