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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鴻昌
即被告
李鴻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明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8,494 元【依上訴人占用土地之面積及公告現值為準,計算式:(93.68+43.55+7.54+75.83+46.89+21.62+18.29)平方公尺853-1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0,183元/平方公尺+(16.44+0.59+2.86)平方公尺×852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6,000元/平方公尺=3,448,4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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