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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訴人
余炳賢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
被上訴人
邱簡助 住嘉義縣○○鄉○○路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裁判費60,900元,扣減上訴人已繳納之4萬元,尚應補繳2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20,9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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