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3號
- 上訴人
- 伍阿路
- 訴訟代理人
- 伍于坤
- 被上訴人
- 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23,15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