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誓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清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8,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