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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塗銷預為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8,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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