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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簡溪鈳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律師
被上訴人
呂惠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4,748元(以上訴人敗訴之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