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簡溪鈳
- 訴訟代理人
- 查名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霈云律師
- 被上訴人
- 呂惠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4,748元(以上訴人敗訴之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