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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7號

抗告人
即債務人
連振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前段視為提起抗告。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將依法裁定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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