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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上訴人
陳祈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199元(以被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之金額為準),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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