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鴻昌
- 即被告
- 李鴻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明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8,494 元【依上訴人占用土地之面積及公告現值為準,計算式:(93.68+43.55+7.54+75.83+46.89+21.62+18.29)平方公尺853-1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0,183元/平方公尺+(16.44+0.59+2.86)平方公尺×852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6,000元/平方公尺=3,448,4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