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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11號

原告
李世楷
被告
大揚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隆
被告
黃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 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105年12月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於同年12月12 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一份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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