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11號
- 原告
- 李世楷
- 被告
- 大揚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隆
- 被告
- 黃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 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105年12月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於同年12月12 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一份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