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1號
- 上訴人
- 蕭文進 住嘉義縣○○鎮○○里○○路00號
- 上訴人
- 蕭宗仁 住同上
- 上訴人
- 蕭如發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張丁祥 住嘉義縣○○鎮○○里0鄰○○路000巷0
- 蕭秀玲 住嘉義縣○○鎮○○里○○○街00號
- 送達代收人呂妙燁
- 住嘉義市○區○○路00號4樓1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833,333元(902,640+310,693+31萬+31萬),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